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九九號
被告 黃裕挺 原名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黃裕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准被告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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