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弄○○號三樓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B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