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85號原告丁○○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以分配表所載被告之新台幣伍佰捌拾萬元之債權減去原告認為被告僅餘之玖拾參萬元債權,則原告起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台幣肆佰捌拾柒萬元,本院據以核定為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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