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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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庚○○原告辛○○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相琪 被告己○○被告乙○○被告壬○○被告甲○○○被告丙○○被告戊○○被告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伍拾萬陸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查報被告丁○○之住居所,俾日後訴訟文書之送達,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