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86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以10
7年度北補字第201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於同年2月5日送達予原告
,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繳裁判費,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
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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