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6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廷武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652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