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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