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五○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且經傳未到庭為任何辯解,其上訴意旨請求從輕發落云云,但查被告係屬累犯,原審並已酌情為適當之量刑,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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