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而據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