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重更(二)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鄭聯芳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8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9年5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8月2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8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洪曉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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