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駁回,並經確定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原告仍應依法補繳上開裁判費。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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