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欽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8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9年8月2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