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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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王能幸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持有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持有子彈罪、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普通搶奪罪、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殺人罪及持有制式手槍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2月5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次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政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