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 律師
張百欣 律師 黃佩琦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國煒 律師
劉育志 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丁○○、甲○○、丙○○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乙○○、丁○○、甲○○、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9年5月2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乙○○、丁○○、甲○○、丙○○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乙○○、丁○○、甲○○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被告丙○○前經本院諭知交保後,覓保無著,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