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強制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莊榮兆 被告 林欣苑 現任本院刑.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自字第136號強制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登報道歉等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莊榮兆對被告提起強制罪之自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6日以犯罪嫌疑顯有不足而裁定駁回自訴,有裁定書附卷可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俊龍
法官羅立德法官陳蒨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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