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992號聲請人 李愛華 相對人 何婉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就借款本金新臺幣820,000元部分,相對人依雙方約定己屆清償期但尚未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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