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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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確定(八十八年度南簡字第一七八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另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八二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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