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簡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449號
上 訴 人  陳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智賢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9,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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