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7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71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璩聖光
被   告 宋葰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零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芝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