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311號
原   告  陳文旺
訴訟代理人  陳筱媛
被   告 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9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之期日
,延展至「民國110年7月30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110年1月29日宣判,惟本
件有被告於近期因出境達2年而遭遷出國外,並且於當事人
適格部分尚有應承受訴訟之事項,時間上尚難如期宣判,而
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被告人數達近1500人
,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
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
爰延展 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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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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