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29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吳添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訴訟之管轄法院,依其二人
間所訂立之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
訟時,合約當事人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上開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1件在
卷可憑,足認兩造間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
,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誤會。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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