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47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478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俊龍   住○○市○區○○路0號4樓     

債 務 人  陳詩婷 即朵比服飾百貨坊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設臺中市○○區○○○街○段000號1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詩婷即朵比服飾百貨坊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詩婷強制執行,惟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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