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375號
原 告 張雪亮
被 告 蔡宗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民國109年11月3日起訴時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
位於新北市板橋區,而屬本院管轄範圍,惟經本院依職權查
詢被告之戶籍地,被告於起訴前之106年7月6日即遷入福建
省金門縣金城鎮,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見
限閱卷),足認被告住所地現位於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
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