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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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4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訴訟代理人  蘇柏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筱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肆拾壹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歷審裁判

  • 彰化簡易庭 104 年度 彰小 字第 42 號裁定(104.02.0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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