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7號再審原告 丁揚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梅碧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王金種 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再審事件,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