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23號上訴人 王金種 被上訴人 許坤豐
許玉甄 即資昇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葉成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7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