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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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振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宗因違反戶籍法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陳振宗因犯如附表所示戶籍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附表:受刑人陳振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有價證券│戶籍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0.07月底某日-100.│100.07.17-100.07.18│100.06.16│││08.09│││├────────┼──────────┼──────────┼──────────┤│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18號│第14083號│第14083號│├─┬──────┼──────────┼──────────┼──────────┤│最│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第509號│第1100號│第110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5.09│104.09.30│104.09.30│├─┼──────┼──────────┼──────────┼──────────┤│確│法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104年度台上字│104年度台上字││││第509號│第3820號│第3820號││決├──────┼──────────┼──────────┼──────────┤││判決│101.06.01│104.12.16│104.12.1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016號│││第1307號│(應執行4年2月,執行中107.3.21-111.│││(羈押45日,執行中│5.20)│││104.1.16-107.1.29、││││易勞107.1.30-107.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