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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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MVANHUNG(中文名:范文雄)
NGUYENVANTHOAI(中文名: 阮文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15號、第1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陸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HAMVANHUNG(中文名:范文雄)、NGUYENVANTHOAI(中文名:阮文話)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5號、第11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0.174公克、驗後淨重0.161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5號、第1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被告因上開案件於112年1月17日經警查獲時,併扣得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3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76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且因包裝袋所殘留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故就上開包裝袋連同其內所含之甲基安非他命,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