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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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順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順源於民國111年8月20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臺南市善化區某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21)日凌晨3時5分許,在嘉義市西區中正路與西門街口,為警攔查,被告主動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警查扣,並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於111年10月17日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4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並於112年3月25日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至同年4月28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16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0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本件施用毒品行為受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業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58號簽結。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屬違禁物,應沒收銷燬,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48號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12年3月25日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16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0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本件施用毒品行為,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受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業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58號簽結在案,有該簽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件施用毒品行為所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414號鑑驗書可稽(偵9215卷第25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證據出處1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2625公克、檢驗後淨重0.2543公克)①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度安保字第370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9215卷第27頁)。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414號鑑驗書(偵9215卷第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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