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587號
原告 張朝貴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兆鈞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已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橋救字第2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