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48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邱曉群
被告DEGUITGERALDINENEPOMUCENO( 潔蒂 )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29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