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小字第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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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48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邱曉群

被告DEGUITGERALDINENEPOMUCENO( 潔蒂 )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29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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