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花小字第74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0月15日上午9時48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王心怡
通 譯 劉芷妍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肆萬伍仟 伍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