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1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7月4日與原告之前手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並持用萬泰銀行發行之現金卡,約定貸款
最高額度新台幣(下同)3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期滿30
日前,如被告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原告審核同意
者,有效期限得延展1年,不另換約,約定利率按固定年息
百分之18.25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遲延履行時,於
遲延期間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詎被告應於95年3月15
日繳款,卻未依約給付,尚欠本金47426元、利息830元,共
48256元,其中本金47426元及自9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嗣萬泰銀行於95年12月26
日將上開債權出售予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
項第1款及第18條第3項規定,於96年4月20日在民眾日報公
告,故上開債權已合法移轉,並對被告發生效力。原告迭經
催討,均無效果,為此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除假執行宣
告外,餘如主文所示。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
1件、交易明細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1件及96年4月20
日民眾日報公告節影本1件各在卷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本院無從斟酌其意見,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
為真正。
四、原告依據民法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48256元,其中本金47426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遲延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250元。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
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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