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64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648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0月15日下午2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陸萬參仟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帳務資料查詢、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
用查詢分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申請書、約
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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