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台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