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小字第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小字第743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10月15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黃筱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其中
參萬貳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97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5月8日起逾期在一個月內
加計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參佰元違約金,逾
期超過三個月(含)部分每月加收 陸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
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法官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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