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540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53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60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餘66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
鎮○○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