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540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53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60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餘66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
鎮○○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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