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550號
原 告 啟容實業有限公司
之17
法定代理人 徐啟峰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 律師
被 告 利得發有限公司
之9
法定代理人 林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
年八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附表編號一發票日「97年3月23日
」記載,應更正為「97年3月2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