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小字第741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10月15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黃筱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
國(下同)97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
算之延滯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違約
金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陸佰元,延滯第五
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
玖佰元。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法官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