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30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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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306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