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850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賴怡文
被   告  呂炳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前開民事訴訟法規定,自應由被告住
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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