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70號
原 告 高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