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974號
原 告 陳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靖杰 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壹仟伍佰捌
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