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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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蔡川富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