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簡字第2187號聲請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4年9月1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附卷可稽。乃遲至94年10月3日始行上訴,有上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可憑,其上訴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