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75號原告戊○○
己○○兼共同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號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台南縣野外育樂協會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
程高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古振暉法官王雅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