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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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重大,且該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2月20日執行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5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蔡川富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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