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1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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