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6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 林輝 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需補償新臺幣16,602元補貼款之依據及債權計算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