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5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張基逸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使用未滿36個月需補償新臺幣8,000元補貼款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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